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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昆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游本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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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于2010年10月19日应聘到被昆明某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处上班,上班期间,申请人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被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的情下于2012年8月31日突然违法辞退申请人。为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陈某委托律师代为仲裁,最终,昆明市高新区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违法辞退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等待遇。附件: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0月31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电话:被申请人:云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 住址: 请求事项一、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共计 5774×4=23096 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待通知金 5732元。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5天的工资报酬 5774/21.75×5×3=3982 元。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4天的工资报酬 5774/21.75×4×3=3186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书下达十五天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9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上班期间,申请人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被申请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31日突然违法辞退申请人。同时未安排申请人休2011年度、2012年度年休假。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薪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仲裁,请求依法裁决,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昆明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昆明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共计赔偿申请人三万多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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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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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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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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